案件描述:2023年7月18日上午,赵某将一辆2023年1月初购入型号为梅赛德斯-奔驰牌BJ7205M1的机动车(车牌号:桂A9MR29)停放被告处进行常规保养。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在未经赵某允许的情况下,任凭被告员工黄某擅自驾驶赵某的机动车外出,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北路龙星行内部道路逆向行驶,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,致使赵某车辆前的保险杠、前杠雷达、左前大灯等多处损坏。
解决方案:经诉讼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拖车与补车衣前杠费用4650元,2023年8月8日原告垫付车辆维修费用23669元,合计人民币28319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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