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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五:工程款纠纷
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6-08-01 19:25    

对方当事人因拖欠工程款244121元,通过我方律师提起诉讼,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工程款全额,达成和解。

案例五:工程款纠纷

案件描述:2023年3月20日原告所带组按被告一要求到被告二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退役治理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项目进行施工(该工程所在地为: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甘肃矿区内),并按约定完成ZS24子项目工程5051.52平方每平方80元计算总计费用404121元,包括大小雨棚共计19个,大棚700元一个,小棚500元,共计金额10700元,期间被告累计支付220000元,以上工程施工项目共计414821元,剩余194821元未结清,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5日原告所带组到场员工13人总施工13天,劳务费一天200元,13天共计金额33800元,2023年8月15日至6日停工两天,费用2000元,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6日到场5人施工6天费用6000元,2023年 9月22日至9月26日到场6人施工4天费用共计4800元,包括现场文明施工协助费3人协助共3天,3人1天300元,共计现场协助金额2700元,2023年3月20至2023年9月26日总计未结清劳务费244121元。2023年10月15日原告所带组完成项目正式离场。经202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结算,被告一尚拖欠原告劳务费244121元。

2024126日,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了《委托支付工资授权书》及《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》,委托被告三支付原告的劳务费,并承诺切实完成劳务费发放工作。然而,被告三并未按照承诺履行支付相应的支付义务。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总公司,在被告二无法完全履行其债务责任时,应当在其自身的财务能力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项目,但三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劳务费,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结算并支付剩余劳务费,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,拒不履行支付义务。

解决方案:通过我方律师提起诉讼,被告收到传票3天后结清该笔工程款,达成庭前和解并撤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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